院党〔2019〕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为保证我院职代会执委会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职代会执委会议事必须遵照《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职代会执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执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1.讨论制定落实职代会各项决议的工作方案;
2.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
3.讨论推荐各级工会有关先进候选单位、候选人;
4.讨论通过职代会执委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代会代表的增补和减免;
5.讨论职代会提交的有关工作;
6.拟定、修改、解释院职代会条例,监督该条例的执行;
7.筹备职代会换届大会,组织职代会年度会议;
8.听取讨论医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职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汇报;
9.学习传达上级和院党委有关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实施方案;
10.讨论职代会其它有关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 职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主任、副主任商量确定,并由主任与院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提交会议。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将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执委,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需经执委会会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医院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并经院党政有关会议同意后,作为建议提交执委会讨论审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职代会执委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工作需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职代会执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职代会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条 职代会执委会召开会议时,委员积极发言,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并要求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决议参考。
第十一条 职代会执委会议事时,须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职代会执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可作必要的汇报,出席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职代会执委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推荐有关先进候选单位、候选人事项,可按实到会委员半数通过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或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五条 职代会执委会委员必须严格执行落实执委会做出的决议。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执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副主任)征得多数执委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执委会会议认可。
第十七条 职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由主任、副主任负责落实,定期向全体委员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职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向职代会各代表团报告,也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各代表团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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