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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来源:作者:admin发表时间:2022-08-16 15:03浏览次数:9452

为了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进度,规范各科室与信息科的信息化建设管理职能,提升医院信息化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是医院开展信息化工作的依据,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由医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方案,报院办公会审定。

第二条  医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在院党委领导下,负责医院信息化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医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科)是医院信息化工作的日常办事和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医院制定的信息化管理制度,拟定各项信息化管理工作细则,完成医院信息化规划实施、运行维保、培训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息科负责信息化软硬件设施的日常维护、技术保障、数据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化推广和日常应用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信息化需求管理、信息化规划管理、信息化运行管理、信息化培训管理、信息化工作考核奖励管理、信息化工作制度以及保障队伍管理等。

第七条  各科室有责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信息化需求规范和预算管理制度,提出适合本科室业务管理工作的应用需求,并在信息科的协调指导下完善应用需求和应用流程。

第八条  信息科对各科室提出的应用需求,应及时组织分析,充分开展论证,形成可行性方案报医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小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需求科室。应用需求得到小组确认和批准后,按照项目立项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开展立项工作。

第九条  医院信息化规划应以国家、安徽省、芜湖市和学校信息化规划的相关要求和部署为导向,以医院整体规划和工作目标为基础,具备一定的技术前瞻性和可实施性。

第十条  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实施、监督、修订和建议工作由医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信息科负责起草医院信息化发展规划建议方案,制定医院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各科室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及时明确功能及技术需求,配合完成必要的材料申报。建设中如发现建设内容与原需求相违背,应及时向信息科反馈。建设中需求如需调整,业务主管科室应及时向信息科汇报。

第十二条  信息科负责信息化项目实施中的过程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主管科室通报信息化建设的进度和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原则。软件开发与采购按照批准的需求方案和预算,由信息科会同业务主管科室,按照“先外购成型同类软件,后委托研发”的原则,实行招标采购;硬件采购按医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有关规定和医院有关制度,确定相关测评、监理等专业技术管理承担方。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项目小组制度和项目例会制度。信息科或者专业技术公司应组建项目小组,明确包括业务主管科室在内的小组成员、工作职责以及相关责任人。为顺利推进信息化的应用,业务主管科室应积极参加项目例会。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的验收,由信息科、业务主管科室、监察、审计室等相关科室共同完成。

第十七条  各科室应积极组织和参加信息化培训。参训科室如有人员、时间变动,应及时调整,合理安排,以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八条  各科室信息化应用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在正式上岗前必须参加相应信息化培训。

第十九条  信息科根据医院各类人员信息应用与提高的需要,会同人事科有步骤地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化应用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组织信息化应用培训工作,并对信息化培训的结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信息化应用系统有院外人员使用的,培训工作按照需要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应用系统运行如涉及多个科室,应科学界定业务管理责任,明确分工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业务主管科室应指定系统管理员并报信息科备案。系统管理员根据岗位权限和工作需要分配应用系统使用权限。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业务主管科室应主动征求相关科室关于该系统使用流程、功能模块等情况的意见,汇总确认后交信息科,信息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回复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应用系统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及其存放介质安全由各业务科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信息科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安装业务应用系统的服务器端设备和系统统一维护和管理,对信息化应用系统的技术安全负责,对影响网络技术安全的设备和系统,采取相应的技术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工作考核奖励由医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纳入科室和个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根据信息化工作管理要求,可对本管理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医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条款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科室有关管理法规相抵触,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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