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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作者:admin发表时间:2017-10-18 15:02浏览次数:10466

 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物资、工程和服务等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采购,是指医院为了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业务活动,满足社会需求,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中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卫生材料、试剂、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家具等。

本办法中所称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中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室内外广告宣传设计、制作和发布,以及各类劳务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商务服务等。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与价格相统一的原则;坚持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医院成立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科,作为医院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院采购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室作为医院采购监督部门,负责医院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科受理并审核主管科室按照本办法规定采购范围提交的采购项目申请,负责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公告和评审等工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公布采购结果,建立采购档案,由医院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六条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法》规定集中采购的药品、医用装备、卫生材料等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并符合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集中招标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  本办法采购范围:使用医院自有资金采购的物资、工程、服务等采购金额达到如下标准:

1、医疗仪器设备类:单台金额满2万元或单品种(含不同规格、型号,下文同此)单批量金额满2万元。

2、医用耗材与试剂类:单批量满2万元或单品种年用量(指上一年度的用量,下文同此)满5万元。

3、后勤物资材料类:家具、设备等单台金额满2万元或单品种单批量金额满2万元;办公用品及印刷品、被服等日常消耗品单批量满2万元或单品种年用量满5万元。

4、服务类:单批量满2万元或单项服务年用量满5万元。

5、基建及修缮工程类:项目金额满5万元的各类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6、软件类:单批量满2万元或单项年采购量满5万元。

7、其他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采购项目。

条  限定金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科直接采购,原则上可以不签合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纳入本办法采购范围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下列方式采购:

1、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竞争性磋商;

5、单一来源采购;

6、询价。

  累计价值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十一条  累计价值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由医院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其中: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估法;询价采用合理最低价法。

十二条  累计价值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在医院外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供应商;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20%。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科受理和审核主管科室的采购项目申请。主管科室须详细填写《采购申请书》,确定采购的品种、数量、预算金额以及技术参数、评审方法与标准、供应商资质要求等所有实质性条件和要求、采购合同的专用条款(含售后服务、维修零配件、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等。《采购申请书》相关内容应经过全面、严格的论证,使用科室、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国有资产管理科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编写采购文件和发布采购公告;审核不通过,给予书面反馈意见,要求主管科室补充完善。

第十四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方式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由国有资产管理科会同纪检监察室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成立谈判小组。

2、编制谈判文件。

3、发布谈判公告,发放谈判文件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发放谈判文件截止时间与接收谈判文件截止时间的间隔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对参与谈判供应商的谈判文件进行评审,撰写谈判报告,推荐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科会同纪检监察室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成立谈判小组,编制采购文件,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撰写询价报告。

第十七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由国有资产管理科会同纪检监察室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成立谈判小组。

2、编制询价文件。

3、发布询价公告,发放询价文件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发放询价文件截止时间与接收报价文件截止时间的间隔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询价小组依据询价文件对参加询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并且报价最低,即合理低价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撰写询价报告。

第十八条  如因采购项目需要直接到市场进行询价的,由国有资产管理科会同纪检监察室选取不少于3名专家成立询价小组直接到市场询价采购。但对同一产品原则上需在询问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后方可推荐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  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其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告或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等由国有资产管理科在医院外网上发布。

第二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采购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采购。

第一阶段,国有资产管理科发布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潜在供应商按照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方案,国有资产管理科交由主管科室、使用科室、相关专家等根据潜在供应商提交的技术建议方案确定采购技术标准和要求后,再编制采购文件。

第二阶段,国有资产管理科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潜在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采购报价的采购文件。

第六章  特殊采购

第二十一条  因突发、应急、抢修等事件发生需紧急采购的项目,主管科室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填写采购申请表,注明紧急采购,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科。国有资产管理科会同主管科室编写采购文件,成立采购小组,进行市场询价或邀请谈判方式进行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必须现场立即修复的项目,主管科室应及时向分管院长说明情况和预计发生的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事项。在现场修复后一周内,主管科室对发生的采购费用清单进行初审,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补办采购申请,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科;国有资产管理科会同主管科室、审计科、财务科等进行现场情况勘察、采购数量核实、价格依据等进行审核,形成单一来源采购报告,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计划外采购:使用科室需要采购计划外的物资,应填写相关申请书交主管科室,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后,由主管科室按照相关流程要求,报国有资产管理科采购。

第二十三条  临时采购的患者急需医用材料按照原有规定和流程审批,预计达到本办法规定采购范围的医用材料,由国资科对供应商和医用材料资质、表格、资料等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谈判。

国资科对临时采购的医用材料情况进行明细登记,定期对临时采购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出达到正常采购标准的品种,按照相关规定交使用科室填写新型材料引进立项论证申请表(附相关资料),并由国资科组织进行论证。对不提交论证申请表、论证资料不齐全、论证未通过的品种进行监控,限制使用。

第七章  采购纪律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货物、工程、服务供应单位。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室提出书面质疑。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得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纪检监察室处理质疑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质疑人补充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质疑处理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医院给予相应处罚;违反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采购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采购结果可宣布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采购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情况和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之前凡有与此办法不相符合的医院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附件

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采购申请书

 

编号:年份-部门-序号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申请科室

 

经办人

 

采购类型

工程(    )货物(    )服务(    )

拟选择采购方式

 

采购内容

包括立项依据、品种、规格、质量数量要求,技术参数、评审方法与标准、合同专用条款等(可另附页)

 

预算金额

 

重大事项

决策情况

 

主管科室

意见

 

分管院长

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科

办理意见

 










































                                                                                                                                                                   说明:此表由采购主管科室填写,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交国有资产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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