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念刘少奇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8年11月23日)
◎ 习近平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怀着十分崇敬的心情,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刘少奇同志诞辰120周年,缅怀他为党和人民事业建立的不朽功勋,追思他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不懈奋斗的光辉生涯,学习和继承他的崇高精神风范,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继续奋斗。
刘少奇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理论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元勋,是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
刘少奇同志的英名,同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波澜壮阔的奋斗历史紧密相连。他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殚精竭虑、呕心沥血,在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教育、外交和党的建设等领域都建立了卓著功勋,受到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衷心爱戴。
1898年,刘少奇同志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炭子冲。在他的青少年时期,中华民族正陷入内忧外患的深重苦难之中,人民流离失所、国家山河破碎的悲惨境况令人痛彻心扉。刘少奇同志青年时代就立下拯救民族危难的远大志向,积极投身反对袁世凯同日本帝国主义签订“二十一条”的斗争,写下了“誓雪国耻,毋忘国耻”的血书。在五四爱国运动洗礼下,他走上探索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道路,并在1920年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他在莫斯科东方大学系统学习《共产党宣言》、《共产主义ABC》、《政治经济学》等马克思主义著作,坚信马克思主义“确实是真理,确能救中国”,这年冬天他正式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从此,刘少奇同志把毕生精力毫无保留地奉献给了党和人民事业。
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刘少奇同志在工人运动和党在白区工作等方面作出杰出贡献。1922年春天,刘少奇同志根据党的指示回国,参与领导闻名全国的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独立领导并取得完全胜利的工人斗争,提高了党组织在工人群众中的威信。他组织领导的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和汉冶萍总工会是当时全国最大的产业工会组织,成为激励全国工人运动的一面旗帜,刘少奇同志也因此成为我国著名工人运动领袖和主要领导人之一。在轰轰烈烈的大革命时期,刘少奇同志参加领导五卅运动、省港大罢工、武汉工人夺回英租界的斗争。
大革命失败后,刘少奇同志是正确路线在白区工作中的代表。他先后在白色恐怖笼罩的上海、北平、天津、哈尔滨等地领导党的地下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披荆斩棘开展工作,同党内“左”倾错误进行坚决斗争。他参加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在遵义会议上坚定支持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正确主张。
红军长征胜利到达陕北后,党中央派刘少奇同志前往民族救亡浪潮高涨的华北地区。他坚决贯彻党中央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方针,从思想上理论上清算“左”倾关门主义和冒险主义的错误,迅速恢复和发展党在华北地区的组织,实现了党在白区工作的历史性转变。
全面抗战爆发后,刘少奇同志屡次临危受命,先后担任中共中央北方局书记、中原局书记、华中局书记,领导在三大战略区发展党组织、开辟根据地、壮大党领导的人民抗日武装。他坚定执行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开展独立自主的敌后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方针,放手发动群众,出色完成党交付的重任。皖南事变后,刘少奇同志临危受命,出任新四军政委,同陈毅等同志一起,重建新四军军部,领导华中军民粉碎了国民党企图消灭新四军的阴谋,为把新四军建设成为党领导下的一支铁军作出重大贡献。刘少奇同志受毛泽东同志委托,指导山东建立统一的政治军事领导中心,调整策略方针和各方面政策,使山东抗日根据地迎来大发展局面。
1943年春,刘少奇同志回到延安,协助毛泽东同志领导延安整风、总结党的历史经验、筹备党的七大。他撰写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论党内斗争》等著作丰富了党的建设理论,教育了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在党的七大上,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毛泽东思想”作出完整概括和系统阐述,指出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党和我国人民在长期奋斗中最大的收获与最大的光荣,它将造福于我国民族至遥远的后代”。他说:“我们党和许多党员,曾经因为理论上的准备不够,因而在工作中吃了不少的徘徊摸索的苦头,走了不少的不必要的弯路。但现在已经由于毛泽东同志的艰巨工作和天才创造,为我们党和中国人民在理论上作了充分准备,这就要极大地增强我们党和中国人民的信心和战斗力量,极大地加速中国革命胜利的进程。”
抗日战争胜利后,毛泽东同志赴重庆谈判期间,刘少奇同志代理中共中央主席,在形势急剧变化的重要关头,主持制定“向北发展,向南防御”的战略方针,指导东北实施“让开大路,占领两厢”的战略部署,为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奠定了基础。他主持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公开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刘少奇同志投入极大精力参与领导解放区土地改革,为党领导人民夺取全国解放战争胜利提供了坚实物质力量和群众基础。他受毛泽东同志委托对新民主主义经济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比较完整的新中国经济构成和经济建设方针的设想,为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制定新中国建设蓝图作了重要理论准备。他领导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为新中国成立后组建中央人民政府提供了组织和干部基础。他率领中共代表团访问苏联,完成党中央赋予的重大使命,使新中国能够较快争取到国际上有力的政治支持和经济援助。
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同志长期主持中央一线工作。他主持制定土地改革法等文件,指导全国农村消灭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他参与制定宪法,为新中国宪法制定和实施作出贡献。他参与我国经济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制定、审议、实施,使国家经济发展有了明确方向和目标。他是新中国第一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用很大精力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崭新的制度,主持制定一大批重要法律法规,为新中国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刘少奇同志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强调我们应该根据中国特点采取适合中国情况的方法来进行建设。在党的八大上,他代表党中央作政治报告,科学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基本建立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强调党和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他提出社会主义经济要既有计划性,又有灵活性和多样性,充分利用自由市场,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生产。他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高度重视由分配和物质利益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高度重视由官僚主义作风引发的干群矛盾等问题,提出许多重要见解。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他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坚决支持和指导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正确方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对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提出许多指导意见,认为如果生产关系跑到生产力的前头就会破坏生产力,主张在农业生产中实行同产量联系起来的责任制,在企业领域倡导试办托拉斯,提出实行两种教育制度和两种劳动制度,提议改革物资管理流通体制,等等,这些重要意见反映了他的远见卓识,也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刘少奇同志为把党建设成为坚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作出了重要建树。新中国成立后,他提出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要求“为更高的共产党员的条件而斗争”,提出发展党员“宁可数量少一些,但要保证质量”,强调“我们党是一个战斗的组织,如果没有集中统一的指挥,就不可能进行任何一个胜利的战斗”,提醒警惕执政掌权后干部的变质腐化问题等,为我们党在执政条件下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作了积极探索。
在“文化大革命”中,刘少奇同志遭到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残酷迫害,不幸蒙冤致死。在最艰难的时刻,他仍以共产党员的高度责任感,向党中央建议“尽早结束‘文化大革命’,使国家少受损失”,坚信“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人民书写的历史是最公正的。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为刘少奇同志平反昭雪,高度评价刘少奇同志的光辉一生。刘少奇同志的英名和功勋将永远为中国人民所铭记。
同志们、朋友们!
刘少奇同志数十年如一日的不懈奋斗,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在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刘少奇同志的崇高品德和高尚情操,无论过去、现在、将来都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学习的光辉榜样。
——刘少奇同志是不忘初心、对党忠诚的光辉榜样。共产党人坚持的初心,就是对共产主义理想的坚定信仰,就是对党和人民事业的永远忠诚。刘少奇同志说:“一个人,特别是一个党员,为了党,为了社会进化与人类解放,为了千百万劳苦大众的共同长远的利益而奋斗到底,直至终身,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是最值得”。他还强调:“一个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能够不能够把自己个人的利益绝对地无条件地服从党的利益,是考验这个党员是否忠于党、忠于革命和共产主义事业的标准。”刘少奇同志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在白色恐怖下,他两次被捕入狱,面对严酷考验,他正气凛然、坚贞不屈。他在党内多次受到“左”倾错误的排斥,却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刘少奇同志50岁生日的时候,朱德同志在一首诗里称赞他:“真理寻求得,平生能坚持。”即使在“文化大革命”那样艰难的时刻,他仍然誓言“一个革命者,生为革命,死也永远为共产主义事业,一心不变”。
心中有信仰,行动有力量。今天,我们学习刘少奇同志,就要牢记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在立根固魂上下功夫,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统一起来、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统一起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守共产党人理想信念,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刘少奇同志是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光辉榜样。刘少奇同志说:“我们党从来就不害怕指出与批评自己的缺点或错误。过去的一切缺点与错误,都将成为我们今后争取胜利的教训。”“真理是最可靠的”。他还说:“必须把树立实事求是的作风,作为加强党性的第一个标准。”针对那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歪风邪气,刘少奇同志严厉批评说,这“不但是同我们党的实事求是的作风不相容,也不止是党性不纯的表现,而且是丢掉了共产党人应该有的忠诚老实的态度,是丧失党性的表现”。刘少奇同志一生从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光明磊落,襟怀坦荡,敢于讲真话、讲实话,也鼓励别人讲真话。他一生为真理而奋斗,凡符合实际的,符合人民利益的,他就坚持;凡经过实践检验不符合实际的,他就勇于在工作中加以改正。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是党和人民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今天,我们学习刘少奇同志,就要始终实事求是,勇于直面问题,随时准备坚持真理,随时准备修正错误。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让21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展现出更强大、更有说服力的真理力量。
——刘少奇同志是敢于担当、勇于创造的光辉榜样。刘少奇同志说:“共产党员的精神,是积极上进的精神、独立创造的精神。”“要完成任何伟大的事业,都必须有吃苦耐劳的精神,都必须有意识地把较为艰苦和困难的工作担当起来。”他还说:“共产党员的革命气概,应该是充分估计困难,而且在最困难的时候,还是挺起腰杆前进。”刘少奇同志在革命紧急关头,总是不避艰险,到最困难的地方去,挑最重的担子。1936年初,党中央派刘少奇同志去北方局工作,有同志对他说:你这次去白区,是重返虎穴,任务艰巨呐!他果断回答:不入虎穴,焉得虎子。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他负责中央一线工作,领导克服困难的斗争。面对各种复杂险峻的形势,刘少奇同志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善于在复杂的环境中统揽全局、缜密分析,提出和实施切实可行的政策。
共产党人必须做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担当者,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困难。今天,我们学习刘少奇同志,就要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以强烈的使命感,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跟上时代要求,跟上实践要求,跟上人民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刘少奇同志是勤于学习、知行合一的光辉榜样。刘少奇同志说:“革命者要改造和提高自己,必须参加革命的实践,绝不能离开革命的实践;同时,也离不开自己在实践中的主观努力,离不开在实践中的自我修养和学习。”他还说:“一个共产党员如果不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如果不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他要在一切革命斗争中坚持无产阶级的立场,体现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这也是不可能的。”针对革命胜利后一些人骄傲自满,认为不读马列主义的书也能当县委书记、地委书记的糊涂认识,他说:“不是说胜利了,马克思的书就不要读了,恰恰相反,特别是革命胜利了,更要多读理论书籍,熟悉理论,否则由于环境的复杂,危险更大。”刘少奇同志善于向书本学习,善于向实践学习,更善于把这两方面的学习结合起来。他注重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对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大胆探索,提出自己的见解。他善于把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升到理论高度,用来指导实践发展。刘少奇同志观察问题深刻透彻,分析事物鞭辟入里,揭露矛盾尖锐泼辣,表现出一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可贵品格。刘少奇同志深刻总结和提炼我们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深刻总结和提炼我们党治党治国的历史经验,为毛泽东思想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大理论贡献。
重视学习是我们党推动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今天,我们学习刘少奇同志,就要大兴学习之风,在全党营造善于学习、勇于实践的浓厚氛围,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推动建设学习大国。学习本领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第一位本领,同时要善于把学到的本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努力做到知行合一、以知促行、以行求知。
——刘少奇同志是心系人民、廉洁奉公的光辉榜样。刘少奇同志说过:“人民的利益,即是党的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党再无自己的特殊利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即是真理的最高标准,即是我们党员一切行动的最高标准。”刘少奇同志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勤务员。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严厉批评把个人利益摆在党和人民利益之上的种种自私自利的思想。刘少奇同志对讲排场、摆阔气、假公济私的现象深恶痛绝,强调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他说:“我们党从最初起,就是为了服务于人民而建立的,我们一切党员的一切牺牲、努力和斗争,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福利和解放,而不是为了别的。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最大的光荣和最值得骄傲的地方。”他在白区工作时,经常经手几万元的党的活动经费,但他分文不动,每天只买些萝卜烩点馍维持生活。他经常轻装简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心系群众安危。他同掏粪工人时传祥结下的友情,成为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生动缩影。家乡的一些亲戚看到他当了国家主席,跑到北京找他办事,刘少奇同志严肃告诉他们:“不错,我是国家主席,硬着头皮给你们办这些事,也不是办不成。可是不行啊!我是国家主席不假,但我是共产党员,不能随便行使自己的职权。”他回家乡农村调查时,有时睡在养猪场饲养员用过的铺了稻草的木板床上,有时睡在县委会议室的一张长方形的会议桌上,有时睡在大队部用两条长凳架着的门板上。他教育子女不能搞特殊化、不能脱离群众,要求身边工作人员不请客、不迎送,不准向地方提任何要求和接受任何礼物。他还对子女说:“爸爸是人民的儿子。你们也一定要做人民的好儿女。永远跟着党,永远为人民。”这些平凡小事体现了一名真正共产党人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人民公仆本色。
每一个共产党员,不论职位多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今天,我们学习刘少奇同志,就要始终坚守人民立场,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职责。全党同志要时刻牢记,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党和人民做事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同志们、朋友们!
刘少奇同志说过:“共产主义事业是我们的终身事业。我们终身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这个事业,而不是为了别的。”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激励着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风雨无阻、砥砺前行。历史的接力棒已经交到了我们手中。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就是刘少奇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一生奋斗的伟大事业的继承和发展。
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近百年的不懈奋斗,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近70年的风雨前行,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开拓前进,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发进取,埋头苦干,努力创造属于新时代的光辉业绩,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目标一步一步变为现实!
(新华社北京2018年11月23日电)
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六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有效遏制了“四风”蔓延势头,党风政风为之一新,作风建设成为党的建设金色名片。但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复杂性,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一些地区和领域仍然突出,成为解决“四风”问题的“绊脚石”“拦路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必须下大气力重点突破和解决。为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深入推进作风建设,中央纪委日前对6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公开曝光。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原党组书记、主任刘忠诚等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作风漂浮等问题。刘忠诚等人在扶贫攻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中,没有考虑贫困人口分布客观实际情况,“一刀切”地将国务院扶贫办确认的贫困人口规模仅局限在国家级贫困旗县、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导致精准扶贫基础性工作不扎实、贫困户漏评率高。2017年9月,自治区扶贫办组织开展工作检查考核时,未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存在差距和路途较远等因素,致使检查考核方案脱离实际,同时在检查考核中未督促落实配备蒙语翻译、抽调熟悉业务的检查人员等要求,致使检查考核流于形式,检查考核结果不客观不实际。同时,自治区扶贫办还存在违规向扶贫基金会借款74万余元为职工发放福利、违规挪用公用经费为班子成员支付房租和公车补助、挪用234万余元扶贫专项资金等问题,刘忠诚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刘忠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职务,由正厅级领导职务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福建省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陈国华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行动少落实差、仅以文件贯彻文件问题。2017年7月以来,莆田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部署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问题整改工作,并明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整改违规养殖影响海洋生态环境问题。陈国华既没有及时组织传达、部署有关工作,也没有及时有效督促落实。2017年11月,该局推进这项工作不力被通报批评后,陈国华仍没有按要求拿出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也未督促相关业务科室抓落实。2017年12月13日,上级有关部门进驻该市检查,次日该局才照搬照抄上级文件下发工作方案,且该方案没有细化目标、任务、时限和具体措施。陈国华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江西省抚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能华,市人社局原党组成员、医保局局长孔咏春等人贯彻执行中央精神和上级要求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问题。2017年12月,为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工作要求,减轻城乡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抚州市政府决定从2018年开始将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由家庭账户制度调整为门诊统筹制度,并安排市人社局牵头负责门诊统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徐能华、孔咏春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在起草相关文件过程中不讲大局,仅站在本部门角度选择性执行文件、擅自取舍文件内容,且重大事项不报告、不说明,违反程序自行制定并于2018年2月9日下发了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不仅没有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反而会增加贫困人员医疗费用支出,与市政府推行门诊统筹制度的决策初衷相违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5月17日,该文件被要求停止执行。徐能华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孔咏春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并调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宋有志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湖北省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负责人谌宏等人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等问题。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6年7月成立以来,当地群众反映“办证难、办证慢”问题一直较为突出,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明确要求进行核查处理,市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现场办公会研究整改措施,市纪委派驻市房产局纪检组约谈了谌宏等人。但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重视不够,行动迟缓,一直未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谌宏等人漠视群众呼声,对这一长期诉求和意见消极应付,一味强调客观条件限制,拒不落实上级部门多次整改要求,反而擅自作出每天限号50个的受理业务决定,导致“办证难、办证慢”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甚至出现“哪怕闲着,没有号,也不受理登记”的情况。市国土资源局有关领导缺乏主动担当,行动上消极懈怠,对不动产登记中心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市房产局有关领导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态度消极、执行不力。谌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并降级;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辽宁省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原党组书记、主任顾强等人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不担当不作为、消极应付问题。2016年12月,大连市部分企业对某服务项目收费集体违法涨价,增加了群众负担,社会反映强烈。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党组对此没有予以足够重视,未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置,甚至错误认为物价局的事与发展改革委无关;在下属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后,仍然迟迟未作出明确决定。顾强等人缺乏主动担当作为,只是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没有及时安排部署,加上对物价工作不了解,态度不明确、所提意见不及时、处置不果断,致使当地其他同类企业跟风涨价,导致群众反映强烈、负面舆论持续发酵。在市领导十几次批示提出要求后,市发展改革委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及时积极采取措施阻止事态继续发展,取而代之的是反复请示报告,致使该问题拖延半年多时间未得到解决,造成了极其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顾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工作岗位;分管价格工作的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慈元堂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理。
甘肃省财政厅农业二处原处长金中等人作风慵懒、工作拖沓问题。2017年7月,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用于支持甘肃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7月11日省财政厅收到通知。但金中等人作风慵懒、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工作不抓落实、只当“二传手”;时任分管副厅长杨之春等领导干部政治意识薄弱,官僚作风严重,履行领导职责不到位,跟踪抓落实不够,直到12月6日省财政厅才完成专项资金分配工作,致使中央财政下达专项扶贫资金在省级财政滞留了146天。省财政厅党组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金中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并被免职;杨之春被免职并调离省财政厅;具体经办人农业二处主任科员杨雪受到降职处理,降为副主任科员;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上述这6起问题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表现,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这些受到处理的党员干部,有的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要求照本宣科、生搬硬套,行动少落实差,甚至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有的对群众呼声麻木不仁,对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有的不尚实干、不求实效,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作风拖沓,慵懒怠政,甚至弄虚作假;有的为发文而发文,文件照抄照转,检查考核搞形式、走过场、不求实效。这些党员干部受到严肃处理,教训极为深刻,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引以为戒。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首先是政治上的危害大,不仅贻误工作、劳民伤财,更从根子上背离了党性、丢掉了宗旨,最终会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公信力,会像一堵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使我们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加强作风建设、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事关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党的生死存亡、事关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政治高度认识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极端重要性,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作风建设的要求上来,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主动性、自觉性,把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关键要落实好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近期,中央纪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明确了工作思路、工作重点、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长期任务,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以落实《工作意见》为抓手和契机,主动出击、积极作为,不左顾右盼、不等待观望,拿出实实在在的行动、采取有效有力的措施,撸起袖子加油干,以真抓实干作风大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求出实效见真章。要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坚持以上率下,教育引导、督促推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直面具体问题,从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个人学习、调研检查、起草文件、开会讲话等各个方面,主动查摆、带头整改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以行动释放信号、引领新风,以“关键少数”带动大多数党员干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先行一步,率先垂范。要聚焦突出问题,把握共性、突出个性,强化“靶向治疗”。认真调研排查《工作意见》中指出的12个问题,从本单位看得见、抓得住的具体问题入手,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突破,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问题,由易到难、逐步推进,决不搞“一刀切”,决不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以纠正整改推进,对查摆出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和问题,要拿出有力措施、立行立改,咬住不放、持续用力,逐项整改并不断巩固整改成效,不达目的决不收兵,真正做到久久为功。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全力抓好《工作意见》落实。要主动积极履职尽责,把监督挺在前面,推动督促各级党委(党组)把查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巡视巡察、谈心谈话、干部考核考察、述责述廉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强化日常监督,抓早抓小。要进一步畅通拓宽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深挖重大事件事故背后存在的、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加强与扶贫、生态环境、民政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并严肃查处相关重要领域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要严格执纪问责,把严重影响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执纪问责的重点,严查严处,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以行动体现决心;把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重点,在查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查清贪污腐败问题,又要审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并在审理报告中单独列明。要在精准上下功夫,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量纪处理,对一般性问题及时“红脸出汗”“咬耳扯袖”,防止小问题造成大影响;对确实构成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全程监督,对工作不力迟缓、“走过场”“做虚功”“假把式”等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坚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问责。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抓作风的人自身要作风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自身做起,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带头排查和整改自身存在作风问题,在学懂弄通做实、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作表率,用好的作风推动、保障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扎扎实实成效。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作风建设是一场持久战攻坚战,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在新起点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的再动员、再部署、再出发、再深化。“四风”问题流弊已久、积习甚深、根深蒂固,与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相比,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更为顽固复杂、更为深层根本,整治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要时刻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以永远在路上的政治定力,以坚决执着的韧劲和恒心,在继续盯紧盯住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坚决防止问题反弹的同时,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突破攻坚,一刻不停歇地推动纠正“四风”工作向纵深发展,持续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不断深化作风建设,把作风建设这张金色名片越擦越亮。
《 人民日报 》( 2018年11月29日 06 版)
中共中央印发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既弘扬“支部建在连上”的光荣传统,又体现基层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
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
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 人民日报 》( 2018年11月26日 01 版)
全面提高新时代党支部建设质量——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条例》的制定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背景和过程,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重视和加强党支部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了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按照党中央有关部署,2016年7月,我们着手开展党支部制度建设专题研究。《条例》的制定是一个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先后形成230多万字的理论历史研究资料和40个课题研究报告,到151个党支部蹲点调研,访谈861名党支部书记,发放调查问卷3万份,并开展专家研讨。《条例》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部门单位的意见。2018年8月以来,《条例》稿先后报经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稿。10月28日,中央印发《条例》。
《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基础主干法规,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条例》制定工作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在《条例》制定工作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等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党支部主体作用,着眼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明确党支部的职责任务。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和求解思维,针对党支部建设在功能定位、组织设置、工作运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建设层面补齐短板、形成规范。四是体现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传承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经验,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抓基层打基础强支部的成功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五是贴近基层实际操作需要,既回应不同领域党支部特点,又力求规定明确、简便可行。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8章37条,内容全面、规定明确,覆盖了党支部建
设的各领域、各方面。一是明确了党支部的功能定位,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并提出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二是规范了党支部的设置,明确党支部设立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作出规定。三是提出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不同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强调村和社区党支部要全面领导隶属本村、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四是完善了党支部的工作机制,对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的职责和运行方式等作出规范。五是规定了党支部组织生活,对“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细化内容和程序。六是强调了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规范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任期和选举,提出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和选拔渠道等。七是压实了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指导责任,明确为党支部开展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等。
问:党章明确了党支部的职责,请问《条例》是如何体现的?
答:党的十九大对党章作出重要修订,其中增写了2条内容,有一条就是党支部的职责。党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条例》将这一规定体现在总则中,以此统领全篇。在具体规定中,从党支部的组织设置到基本任务,从工作机制到组织生活,从党支部委员会建设到领导保障,《条例》都着眼教育管理监督好党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好群众,既给党支部明任务、压担子,又强调各级党组织要为党支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以指导、帮助、促进党支部切实担负起党章赋予的职责。
问:经济社会发展对党支部设置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请问《条例》在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方面有何规定?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近年来,各地适应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的变化,积极探索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覆盖。《条例》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总结基层成功经验,着眼巩固完善传统领域党支部建设、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在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主要明确了4类情形:一是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二是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三是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四是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问:《条例》规定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同时又明确了各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请问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答:《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本着严格遵循党章的原则,又着眼各领域党支部的具体实际,充分体现《条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基层党组织8项基本任务。《条例》根据党章规定,结合党支部基本职责,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细化延伸,提出了党支部的8项基本任务,既与党章衔接,又符合党支部工作特点。
《条例》以党支部8项基本任务为基准,对村、社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高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领域和群体的党支部,分别提出不同的重点任务。如对村和社区党支部,强调全面领导隶属本村、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强调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对高校中的党支部,强调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强调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对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强调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对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强调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强调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对流动党员党支部,强调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强调引导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等。这些重点任务,体现不同领域和群体特点,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核心职责,既是任务清单,也是工作标准,对各类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问:党支部有序有效运行是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请问《条例》对党支部工作机制是如何设计的?
答:党支部开展工作,包括组织领导、议事决策、日常运行等,必须要有相应的机构和健全的机制。《条例》总结历史传统、现实经验,将党支部工作机制主要设计为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及其会议、党小组及其会议。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同时,《条例》对各个会议召开的频次、职权和任务、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有了这个机制,党支部日常工作运行就有了一个基本遵循。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同时,为充分发挥村、社区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策作用,明确规定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为保证党支部党员大会质量,《条例》明确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另外,《条例》首次在党内法规中,以专条的形式对党小组作出规定,明确了党小组的划分原则、工作任务和职责、党小组组长的任命及产生方式、党小组会的召开等。
问:党支部是党员锤炼党性的熔炉,请问《条例》对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有何要求?
答:组织生活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支部组织生活,提出参加支部生活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强调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并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为全党作出表率。《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规定了“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并对其频次、内容、程序等作出具体规范,确保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够经常开展、取得实效。在这里还要说明,《条例》对党支部执行组织生活制度体现了从严从实的要求,提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同时充分考虑党员实际,明确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问:“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请问《条例》在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方面有哪些过硬措施?
答:《条例》的总体设计,体现了对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的重视,以专章9条的篇幅作出规范,包括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任期、产生方式、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对党支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等,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的措施。
关于党支部的任期。十九大党章对基层组织任期作出修订,支部委员会任期由原来的2年或3年修改为3至5年。今年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依据党章,区分村、社区和其他基层单位,对党支部任期分别规定为5年和3年。《条例》将这一规定上升为党内法规,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和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本地区工作和基层治理的领导,同时便于统筹安排基层党委和党支部换届工作。
抓支部关键要抓书记。《条例》针对党支部建设薄弱环节和党员群众呼声,对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范了党支部书记选任条件,明确了村、社区,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党支部书记的选拔渠道,以拓宽视野、严格标准,把优秀的党员选拔为党支部带头人。二是提出了加强党支部书记培训和激励措施,明确规定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在激励方面,提出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三是强化了对党支部书记的管理监督,明确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
问:党支部要靠各级党委(党组)来抓,请问《条例》在抓好党支部建设的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任务,一刻不放松地抓在手上。《条例》对各级党委(党组)和党委组织部门抓好党支部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强调了各级党委(党组)抓党支部建设的主体责任,提出党委(党组)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县级党委每年要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等。二是规定了党委组织部门的具体责任,强调要经常对党支部建设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同时,作出一条重要规定,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这既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熟悉党员、了解党员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强化了党支部在组织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三是强化了对抓党支部建设的监督问责,提出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明确把抓党支部建设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四是加强了对党支部开展工作的保障措施,强调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并对落实村和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等作出规定。
问:请问中央组织部对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按照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利用多种传播媒介,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要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集中研读、逐条逐段学习,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党支部工作。要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工作。要将《条例》学习贯彻情况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中央组织部将举办学习贯彻《条例》示范培训班,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新华社北京2018年11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