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2022〕26号
各党支部:
《中共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委员会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经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委员会
2022年3月14日
中共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委员会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每年按照党员100元/人标准,下拨各党支部。规范使用,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严格使用范围,用于各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按照预算先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党建经费。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每年3月初报党委工作部备案。全年严格按照党建活动计划执行。
第五条 各党支部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员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党支部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由各党支部申请,党委工作部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八条 各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医院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一天伙食费不超过8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医院劳务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各党支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实行审批制,党支部开展活动使用经费,需提前一周填写《党支部使用经费审批表》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党委工作部)。归口管理部门(党委工作部)负责人按照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使用范围进行审核,超过10000元的大额党建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财务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党支部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各党支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党委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院党委对各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接受审计监督。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医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子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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