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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程施工经济签证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作者:admin发表时间:2024-09-12 09:55浏览次数:212

       为规范我院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仅限于我院内部新建、扩建、改造及维修工程的施工签证管理。

       2.本规定所称施工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发、承包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3.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杜绝采用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

       4.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本规定以外经济变更不予办理施工签证。

       二、办理程序

       1.基建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审批权限:单项变更估算造价5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实施;单项变更估算造价5000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分管院长审批;单项变更估算造价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报院长审批;单项变更估算造价5万元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所有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经济签证的流转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2.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签发经本条款第一条认可的设计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下发到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接到变更后下发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在接到变更后28日内上报经济签证。逾期则视为施工单位放弃增加费用的权利。如费用减少,减少额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合同规定计算。

       3.紧急工作及零星用工,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零星用工、机械台班、零星工作及须马上决策的紧急工作,可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向其分管领导汇报后实施(48小时内补充完成书面签署意见)。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及项目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共同核实并签字认可后方可作为决算依据。施工单位须在工程完工后7日内上报经济签证,逾期视为放弃。

       4.除以上2、3项情况外的所有签证,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以工作联系单提出,经施工单位报送预算,项目主管部门审查估价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方可作为正式文件交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作为决算依据。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立即组织监理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测量、验收,并在7日内上报签证单。逾期视为放弃。

       三、基本要求

       1.工程经济签证内容:须注明具体签证日期、签证原因、实施部位、实施内容、工作量计算式、施工简图、计价方式等详细内容。有关工程材料消耗的必须注明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品牌、以及预算价格(市场价格)和是否含运费。对签证内容不全,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以及签证单内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2.所有工程签证均由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要求规格化(A4纸型),零星用工或金额用大写表示,涂改无效;签证一式肆份,建设单位贰份(其中1份送审计科,用于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核查),监理单位壹份,施工单位壹份。

       3.办理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过期补签。严禁在办理工程结算时补签。

       4.监理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必须对签证内容逐项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必须签署实测、实量后确切内容、数字,并对签证作出明确处理意见。不得签署“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类似模糊意见。

       5.隐蔽工程,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审计科和使用部门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做好记录,核定工程量。

       6.属工程变更的签证签发后,项目主管部门在三天内必须将变更内容标注在受控施工图上;施工中间过程的隐蔽签证一般要附有影像资料。

       7.委托监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医院驻工地代表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

       8.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

       9.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

       10.建设单位代表要按专业不同分工办理施工签证,避免签署本专业之外的施工签证。因专业人员不全无法按专业办理的施工签证,应当建设单位代表提出,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会签。

       四、签证时效期

       1.工作联系单,工作联系单应在签证工作实施前上报。所有签字部门、环节在接到后均需在24小时内办理完毕,并转至下一环节,如有拖延须注明原因。

       2.工程经济签证单,施工单位应在第二条所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工程经济签证单,逾期视为放弃。监理单位应在接到签证单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项目主管部门应在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有拖延须注明原因。

       五、本办法由审计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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