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和捐赠资助财产(含资金、实物)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向医院提供资金与物资之外的其他形式支持和帮助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医院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捐赠资助人进行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医院不接受当前未在我院使用需另购的专用耗材(包括检验试剂、卫生材料或其它材料等,下同)的仪器设备捐赠。
第四条 医院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院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接受捐赠资助;不得由捐赠资助人直接为部门和个人的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指定个人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院长办公会集体审核同意。捐赠资助财产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应质量合格,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第六条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由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接受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捐赠资助物品,由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物资捐赠资助。
第七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二章 捐赠资助的接受和管理
第八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捐赠资助协议书原则上使用医院版本,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其它版本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分工和流程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协议内容。
第九条 医院负责社会捐赠资助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医院办公室、医务科、科教科、国有资产管理科、药剂科、财务科。
医院各主管部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的不同用途和部门职能作如下分工:
(一)医院办公室负责主管非限定用途以及除医务科、科教科主管范围外的其它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事项;医务科负责主管限定用于医疗活动的捐赠资助事项;科教科负责主管限定用于科研(学科建设、学术活动)、教学(含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捐赠资助事项。
(二)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其主管职能范围内的实物资产(包括物资、仪器设备、医用耗材等)捐赠资助的审核与管理事项。药剂科负责药品、试剂捐赠资助的审核与管理事项。
(三)财务科和国有资产管理科统一管理全院捐赠资助财产。纪检监察室会同财务科、审计科对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进行审核及监督。
第十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程序:
(一)捐赠资助人提出捐赠意向后,院内项目联系人填写《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交国有资产管理科。
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联系、经办和相关协调等工作。用于科室的捐赠资助,其项目联系人为科室指定人员;用于全院的捐赠资助,其项目联系人为院办公室指定人员。
(二)相关主管部门在审查捐赠资助相关资料所填内容完整性、合规性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1、资金捐赠资助:由相应主管部门提出是否符合自愿无偿原则、是否同意接受捐赠资助的审核意见。
2、实物捐赠资助:首先由国有资产管理科对实物资产进行市场估价(防止价格虚高和低估),并就以下情况提出审核意见:(1)是否符合自愿无偿原则;(2)是否需要该实物;(3)是否需另购当前我院非在用专用耗材;(4)资质证件是否齐全有效;(5)是否同意接受捐赠。
然后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是否同意接受捐赠的审核意见。若涉及医疗新技术准入的项目,须由医务科按规定组织审批。
(三)纪检监察室、审计科、财务科提出审核意见。财务科、国资科汇总捐赠资助项目相关审核资料,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捐赠资助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及审定。
(四)签订捐赠资助协议书。捐赠资助项目经院长办公会会议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办理捐赠资助协议书事项。
(五)办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接收手续。按照捐赠协议,由财务科办理入账手续,国有资产管理科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医院在执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任务期间接收与执行任务相关的社会捐赠资助,可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先行使用捐赠资助财产,事后再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按程序填写《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审核表》并办理院内手续,可以不签定资助协议书。需由捐赠人签章的,可由经办人代为签名。
第十二条 医院同意接受的捐赠资助,由捐赠资助人将捐赠资助资金交付医院财务科;将实物资产直接交付国有资产管理科。财务科应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捐赠资助情况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科按照捐赠协议对实物资产进行验收入库。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实物资产,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 社会捐赠资助的使用
第十五条 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分为限定用途和非限定用途。限定用途是捐赠资助人指定将捐赠资助财产用于特定科室、特定个人或特定项目,或者该捐赠资助财产实际只能用于特定科室或特定项目。非限定用途是捐赠资助人不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
第十六条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捐赠资助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第十八条 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应遵守医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科室使用社会捐赠资助实物资产,应遵守医院实物资产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出库手续。
第十九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它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所获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院事业发展。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科每年应向院长办公会报告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财务科每年将受赠受助及管理情况向院长办公会报告,并如实答复捐赠资助人的查询。院办公室视需要向捐赠资助人反馈相关情况,并将捐赠资助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每年进行公开;纪检监察室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医院建立社会捐赠资助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由财务科、国有资产管理科、药剂科等部门相应负责资金、设备(包括医用耗材)及物资、药品(包括试剂)等社会捐赠资助项目资料的档案,最后统一送交院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二条 医院各部门或个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奖惩条例》进行处理,评定个人医德考核不合格,扣发当事人一年劳务费。科室集体违规,撤销科室主要负责人职务,取消科室年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院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以部门或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二)不按程序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三)未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
(四)允许捐赠资助人直接为其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的;
(五)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私设小金库的;
(六)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
(七)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非公益性营利性活动的;
(八)未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擅自改变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
(九)违反本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审核表
项目编号: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捐赠资助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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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资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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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审核捐赠资助项目
1.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
2.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
3.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4.是否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
5.是否有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行为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财务科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审计科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纪检监察室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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