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基建、修缮、装饰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监督的范围
医院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和市政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审核和竣工结(决)算。
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预算、备案及批复,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货物采购、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二)检查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招投标 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三)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等的真实性以及审批 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四)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成本以及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 法性;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计及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审计监督的方式
(一)采用公开招标(或医院内部招标)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应将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设计文件、
图纸审查文件、工程勘察报告、图纸会审记录等相关资料,在工程开工前送达审计科;非招标的零星修缮、装饰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概况、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送达审计科;以预算代替决算的维修包干工程,预算须经审计科进行审计,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再行实施。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上每月进行申报,由项目主管部门 送达审计科,工程进度须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分管院领导签字(有监理的工程须经监理审核);审计科应在一周内将审计意见书面反馈主管部门确认,经确认无异议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三)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应与招标文件、清单一致,经监理、医院工地代表、相关人员现场验收并确认;甲供或甲控材料、设备定价需经招标、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审计科参与设备、大宗材料的招标、询价过程;工程中采用跟标的项目,须经院领导审批并附跟标合同等相关资料。重要设备、材料的验收,主管部门应通知审计科派人参与。
(四)工程设计、签证等变更的内容和程序应合法、合规,概预算在5000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实施;概预算在5000以上3万(含3万元)以下的报分管院长审批;概预算在3万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报请院长审批;概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须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变更须经设计、监理、现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院领导签字确认,变更工程量签证应有医院相关人员参加签字确认。工程变更手续完善后由施工单位申报变更预算,经主管部门及审计科审核后可作为工程进度审核依据。上述所有工程变更价款原则上须控制在该项目合同价的10%,对于设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充分研究论证报医院研究决定。
(五)基建、修缮、装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隐蔽工程需经医院工地代表、监理、施工方共同签证;如需对隐蔽工程进行工程量验收时,工程主管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科,审计科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加现场验收签证,对签证的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六)工程结算审计
1.维修工程项目:单项维修项目金额小于2万元,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提前通知审计科,审计科人员到现场查看,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维修工程项目验收完成后,由主管部门初步核定,结算工程量、单价及金额,审计科对结算工程量、单价及金额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报院领导审批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单项维修项目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含5万元),审计时,需提供院长办公会研究记录,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提前通知审计科,审计科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维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主管部门初步核定结算工程量、单价及金额,审计科对结算工程量、单价及金额进行审核,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报院领导审批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5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资料由工程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达审计科;审计科审核报送的结算资料后,交由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并出据定案审核报告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2.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工程申报结算金额小于300万元的项目,工程结算资料由工程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审计科进行复核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报告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初审结果有异议、变更(签证)数额较大、预算外项目等初审过程有特殊情况小于300万,还需医院研究确定进行复审。工程结算金额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项目交由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初审后,初审结果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再交由不同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终审,终审审核报告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3.审计费用支付:审计费用按照医院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费用支付;为了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审核费用核减金额比例在10%(含10%)以上的部分,由申报结算的施工单位支付。
4.相关要求:在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如需进行工程量的复核,工程主管部门必须予以配合,并派出专人对结算资料及结算依据进行确认。审计科对工程结算审核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四、审计人员的要求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由审计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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